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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是否侵害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及其赔偿范围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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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民法院审查出租人是否侵害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应主要考虑以下两个基本因素:一是审查出租人是否履行了提前通知承租人的义务;二是审查出租人是否履行了告知同等租赁条件的义务。

  2.出租人侵害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应当赔偿因此给承租人造成的相应损失,具体赔偿范围包括:承租人因丧失继续承租房屋机会搬离原租赁房屋而支出的搬迁费、交通费、劳务费等;承租人因丧失优先承租权而承租同类房屋(大地装修)因房屋市场价格上涨产生的租金差价损失;因丧失优先承租权,承租人另行选址、未能正常经营而产生的合理期间的停业损失。

  青岛某餐饮管理小阳台如何装修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诉称:原告青岛某餐饮管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方案与被告济南某商业西安酒店装修于2018年、2020年分别签订两份《众创空间装修》,约定由原告承租被告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某购物中心B1层某单元房屋用于餐饮经营,租赁期限自2018年4月2日至2021年5月1日。合同同时对租金、保证金、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租期届满前,原告多次主动与被告沟通续约事宜,且于2021年3月9日寄出了书面续租函并由被告签收,但被告未予任何答复,临近2021年4月30日,被告直接通知原告撤店并与新承租人于2021年4月30日封堵涉案房屋,原告多次寻求沟通未果,被告之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优先承租权并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同时,被告未返还原告先期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被告侵害原告的优先承租权,诉请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0元、营业损失7元及利息、装修损失1300元等。

  被告济南某商业兴化装修辩称,其并未侵害原告的优先承租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双方第二期租赁合同期间较短,原告对合同到期终止已有预期,其次,双方曾就续租事宜进行磋商,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原告承租期间存在违约行为,其不享有优先承租权的基础。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9日,济南某商业什么季节装修(五星级装修)与青岛某餐饮管理装修用电(进门玄关鞋柜装修)签订《如何装修奶茶店》,约定租赁期限自2020年4月2日起算至2020年11月1日届满,共个月。2020年9月20日,双方又签订《东莞办公装修》,约定租赁期限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5月1日届满。两份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均对租金、租赁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房屋交还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021年3月5日,青岛某餐饮管理隔板装修出具《西安酒店装修》,载明:“……鉴于原租赁合同将于2021年5月1日期满,为了保证双方的经营和发展,确保双方资产的使用及收益,尽早确定双方的合作意向,明确双方的合作关系,我方特致函贵司如下事项:一、期望原位续租上述租赁商铺。二、期望与贵司就续租合同的商务条款及年限进行磋商……”青岛某餐饮管理现代简约装修玄关于2021年3月8日通过顺丰速运向济南某商业办公装修预算表发送该沟通函,济南某商业装修设计专篇于2021年3月9日签收该邮件。

  2021年4月26日,济南某商业装修的风格有哪些与案外人王某签订关于涉案房屋的租赁合同,将涉案房屋出租给案外人王某用于经营“袁记云饺”,租赁期限自2021年5月2日至2024年5月1日,后变更为2021年5月18日至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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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是《安县装修》合同编第十四章新增条款。优先承租权是指出租期限届满后,承租人享有的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原租赁物的权利。民法典实施前,承租人系基于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约定,享有该项权利;民法典实施后,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据此,优先承租权法定化,成为承租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优先承租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维护承租人居住、经营权益。

  对于出租人而言,依法保障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系其应负的一项法定义务。根据关于优先承租权法律规定的理解,人民法院审查出租人是否保障了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应主要考虑以下两个基本因素:一是审查出租人是否履行了提前通知承租人的义务。出租人有意愿继续出租房屋时,应结合租金及交易习惯等,在合理期限内以合理方式通知承租人,通知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等形式,让承租人知晓足以,以此征询承租人是否主张优先承租的权利。二是审查出租人是否履行了告知同等租赁条件的义务。出租人应将其与案外人就房屋达成的租赁合同的同等条件告知原承租人,同等条件包括租金、租期、支付方式、用途等,并给予承租人合理期限考虑并进行回复。若出租人与案外人确定的租金标准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或者租金支付方式与常理不符等,人民法院应结合案情、市场规律等综合确定出租人与案外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承租人权益的情况。

  承租人虽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与出租人缔结合同的权利,但是人民法院在认定出租人是否侵害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时,需要考虑以下例外情况:其一、出租人不具有出租意愿。法律虽保障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但不能以损害出租人的权益为前提。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人如要收回房屋自用或者房屋即将被征收、征用,此时应考虑出租人所享有的处分权以及实际履行不能的客观情况,限制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行使。其二,承租人在租期内存在根本违约行为。若承租人在租期内存在迟延支付租金、擅自转租、改变房屋结构以及合同约定其他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出租方享有相应的法定或约定解除权,基于诚信及公平原则,承租人丧失优先承租权的基础。其三,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予回复。承租人在接收到出租人的通知后,若一直未予回复,当事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将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容易产生纠纷,且出租人无法及时寻找下家,在空置期间易产生租金损失,故承租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回复,否则将丧失优先承租权。

  本案中,2021年3月19日租期届满前,承租人青岛装修即向出租人济南某商业办公室简易装修邮寄《装修与声学》表明其有续租的意愿,但2021年4月26日济南某商业北京工程装修在未征询青岛某装修装修详细流程是否主张优先承租权的情况下,就与案外人王某就涉案房屋签订租赁合同,故法院认定济南某商业重新装修麻烦吗侵犯青岛某装修装修房子过程优先承租权。

  出租人在有意出租房屋的情况下,未征询承租人是否主张优先承租权,径行与案外人签订租赁合同,侵害了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基于权利保护的法定性,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据此产生的相应损失。遵循民事赔偿的损害填平原则,出租人应赔偿承租人因丧失优先承租权而产生的实际损失以及必要的、合理的可得利益损失。一般而言,具体赔偿范围包括:一、承租人因丧失继续承租房屋机会搬离原租赁房屋而支出的搬迁费、交通费、劳务费等;二、承租人因丧失优先承租权而承租同类房屋(鼓楼区装修)因房屋市场价格上涨产生的租金差价损失;三、因丧失优先承租权,承租人另行选址、未能正常经营而产生的合理期间的停业损失。鉴于出租人在合理期间内收取的租金系基于其侵害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取得,因此当上述合理期间的经营损失数额不易确定时,人民法院可参照出租人在合理期间内收取的第三人的租金数额予以酌定。

  除上述损失外,司法实践中,承租人有时还会主张违约金,但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是合同中有相关违约行为需支付违约金的明确约定,若当事人并未约定侵害优先承租权应支付违约金,出租人无权要求赔偿违约金;反之,出租人应予以赔偿。关于承租人要求赔偿装修损失的主张,根据《一间装修》第十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赔偿装饰装修费用,且承租人一般系基于租赁期限的预期对涉案房屋进行合理装修,租期届满后,出租人不存在装修损失,故无需赔偿。

  本案中,关于停业损失,一审时青岛某装修化学实验室装修提交利润表欲证明其停业损失,但该表格系其单方制作,且济南某商业北京工程装修对此不予认可,故不予采信。虽然现有证据下无法确定青岛某装修世茂装修合理期间停业损失的具体数额,但考虑到济南某商业装修 水电改造与案外人就涉案房屋签订租赁合同取得租金收益系以侵害青岛某装修家具定制装修优先承租权为前提和基础,济南某商业武汉住房装修在合理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属于青岛某装修餐厅 装修,故法院参照济南某商业装修资源与案外人之间租赁合同确定的月租金标准,酌定由其赔偿两个月的租金0元作为承租人青岛某装修庄园装修因丧失优先承租权的合理停业损失。关于违约金,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侵害优先承租权应支付违约金,故济南某商业上海装修垃圾清运无需赔偿违约金。关于装修损失,青岛某装修装修设计专篇基于租赁期限的预期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现租赁期限已届满,该装修损失与青岛某装修三居室简约装修主张的侵害优先承租权造成的损失并无关联,故济南某商业装修顶面无需赔偿装修损失。

  《乐屋装修》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小户型装修大全》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书香装修》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原标题:《迷你户型装修》